肖某某盗窃案(拘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途经本市闵行区华漕镇纪淞路XXX号沿街门面房时,趁室内无人,窃得被害人李甲价值人民币4,041元的苹果牌iphone616G手机1部后,在逃离途中被扭获。 到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甲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李乙、黄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已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