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盗窃案
承办律师:鲁文
案件结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
王某某原在苏州和朋友做生意,2014年10月下旬因家中急事遂开车回老家,在家中呆了两个月。2015年初在家时突然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的名义抓捕并押至苏州某看守所,王某某一头雾水,后询问才得知其在苏州合伙做生意的朋友在王某某回家后,以王某某盗窃自己的车辆向苏州当地警方报案,当地警方展开调查后迅速将王某某捉拿归案。
王某某的亲友得知情况,迅速从老家赶来苏州,特地找到本律师,望本律师为其争取合法权益。
经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综合王某某的供述,了解了大致情况:王某某之前与朋友谢某某合伙做生意,2014年10月份二人向苏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车辆用于经营,王某某通过银行向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转账支付了首付款及部分的购车款,剩余款项每月分期支付,该公司则将一辆奥迪车(即本案所涉车辆)交付于王某某。但在购车合同及收款收据上,付款单位为谢某某所经营的某租赁公司,之后该奥迪车辆分别由二人使用。2014年10月下旬王某某突然接到电话有急事回家,遂向谢某某表明要开车回家一趟。王某某开着奥迪车辆回家途中,谢某某突然开车追赶上来并撞向王某某,当时奥迪车辆就发生了损坏,谢某某表示王某某必须将车留下,王某某心中担心谢某某有其他暴力行为,遂乘谢某某不备迅速开车回家,后王某某将车辆修好继续使用。2015年1月下旬,王某某在家中突然被当地警方抓捕,后才得知谢某某向警方报案称王某某盗窃其车辆。
根据该情况,本律师在王某某被拘留的第六天,基于以下原因迅速起草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
一、案件定性不明:我国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必须有直接故意。但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基于合法的占有使用权对车辆进行占有使用,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对其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尚欠妥当。
二、犯罪嫌疑人主观无恶意、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本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不良记录的前科,所以王某某本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大。此外,王某某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经济犯罪,而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本着取保候审的法律本意以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具体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情况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第七十一条的各项规定,王某某的兄长林铁愿意以保证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供取保候审的担保。
三、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他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公安机关收到本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后,综合考虑了案件情况与王某某本人的情况,于王某某被刑事拘留的第七天正式批准了取保候审,王某某随即在亲友的陪伴下回家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