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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5-02-01    作者:谭玉英律师

关于被告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潘某涉嫌盗窃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潘某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及阅卷后对本案案情有较详细了解,认为潘某具备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量刑情节,望贵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家庭经济的长期窘迫现状和被朋友欺骗而负债十几万的巨大心理痛苦,是诱使被告作案的现实动机,被告人本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家境窘困,妻子无业,孩子在上海的学费不低,而被告月收入三四千的情况在支持家庭开销上一直极为吃力。而雪上加霜的是,2013年春节,被告人被一朋友欺骗而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贷十几万,后该朋友拿到被告人的借款后背信弃义,致使被告人即使通过民事维权赢得了诉讼,也一直无法将借款索要回来 。被告人心理上由此收到了巨大冲击,在精神的巨大痛苦和消极思想的麻痹下,被告人才逐渐产生了盗窃途径偿还债务和逃避经济压力的错误想法
二、被告主动配合警方调查和提供相关线索,协助侦查机关顺利找回被盗窃的单位机器,并已将贩卖机器获得的十几万款项退赔给单位,使得本案的社会损害结果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三 被告人在案发前一贯的优秀工作能力和勤恳的工作态度给单位的印象较好,故在被告人犯错后,作为被害人的单位还是愿意谅解被告人。特别是在被告人向单位退还倒卖机器的赃款后,单位向侦查机关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了希望给予被告重新改过的机会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愿。
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情况,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展开调查工作,认罪悔过态度良好;且在本案中属于初犯,社会表现一贯良好。
五、被告人妻子在被告犯错后一直为家庭为本案件四处奔波,考虑到其五岁的女儿的抚养教育以及一个家庭的支撑等现实情况,都需要被告人尽早回归社会以担负起其应有的家庭责任。
故综上所述,我们请求贵院在给潘某定罪量刑时能考虑以上情节,并给予潘某从轻、减轻处罚,以保障教育和惩治相结合的社会效果,并给予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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