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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涉嫌盗窃案终被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潘友才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十月上旬,田某某在棋牌室认识王某某,王某某自称某品牌酒代理商,至十一月上旬一个月的时间里,王某某先后九次让田某某跟随货车至某仓库装卸酒类货物,每次支付200至300不等劳务报酬,田某某、货车司机、王某某先后因盗窃罪名被抓,羁押于杭州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律师意见】
法律意见书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铁路公安处:
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近亲属田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田某某涉嫌盗窃案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求予以采纳。
本案现处于公安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于2013年11月9日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交待,其系接受自称酒类销售代理商王姓老板(田某某称其为王某某)的雇佣,为其提供装卸酒类货物的劳务服务,并每次收其200至 300不等的劳务费用,其对于所装卸货物系盗窃赃物的情节并不知情,且每次装卸酒类货物时并无值得怀疑的非正常情况,仓库大门由王某某用钥匙打开,时间也并非深更半夜等非正常时间,田某某在整个事情的过程中并不知情,更未与他人有盗窃酒类货物实施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主观方面无犯罪故意,依法应认定为无罪,为防止可能的错误关押,辩护人请求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辩护人:潘友才 律师
年 月 日
【案件结果】
潘友才律师会见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初步认定其不构成犯罪,迅速确定办案思路,尽快争取将其无罪释放或变更羁押措施以防止可能的错误羁押,在向办案机关交涉并提交书面意见的数日后,田某某收到无罪释放决定书被公安机关无罪释放,遭受无枉牢狱之灾的田某某获释后依然心有余悸,数日调整后才慢慢恢复平静。
律师在类似虽有嫌疑但确无犯罪事实的案件处理中,虽然无权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但应当推动案件进展,确保没有犯过罪的人尽快摆脱困境,特别是改变被羁押的困境,获得人身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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