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某、董某系受雇于人的货车司机,2004年二三月间,陈某、董某为某铜管公司往某空调厂送货,空调厂接收铜管时发现有碰损、质量不合格的废铜管,再由二人拉回。在称货车皮重前,二人偷往货车水箱里加满水,把木板等东西放在车里增加重量,称过皮重后,再把水箱里的水放出,木板等卸下车,然后再去装货,以此增加货车装货的实际重量。用此种手段,二人从该空调厂多拉走废铜管480多公斤(价值人民币1.4万多元 。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董某构成诈骗罪。陈某、董某利用增减货车皮重的手段(即空车过磅时增加车皮重量,重车过磅时减少车皮实际重量而相应增加货物实际重量),多拉废铜管480多公斤,是采用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董某构成盗窃罪。陈某、董某利用增减货车皮重而实际增加装货重量的方法,在不为财物保管者知晓的情况下,从该厂多拉走废铜管480多公斤,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在行为人的欺骗之下,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将财物“自愿”交给不法行为人的属于诈骗;而如果行为人在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意愿,秘密将财物从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下转移到自己控制下则是盗窃。
本案中,财物保管者并不知道陈某、董某利用增减货车皮重的手段多拉走货物的行为,财物保管者也并不是因受欺骗而将财物“自愿”交给陈某、董某。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陈某、董某实际是在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拿走了保管人的财物,因而犯罪嫌疑人陈某、董某属于盗窃而非诈骗。
张国和 张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