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05年8月至10月,他从某拆迁工地收购废弃钢铁和铜管。在称货车皮重前,何某偷偷将货车的水箱加满水,并把铁块等较重物品放在车内增加重量,称过皮重后,再将水箱内的水放出,铁块卸下车,然后再去装货。何某利用这种手段从该工地多拉走废钢铁和铜管780多公斤(价值人民币2.1万元)。
[管析]
笔者认为何某应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何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并未采取秘密手段从被害人处窃取财物,虽然何某是在被害人不知情,且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获取财物,但并非单方取财行为,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即何某多拉走废钢铁和铜管780多公斤是经被害人“允许”的,何某并非秘密窃取,故何某不应构成盗窃罪。
二、应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何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何某多拉走废钢铁和铜管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何某使被害人的意志上产生了瑕疵,从而骗得财物,故何某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洪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