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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首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发布日期:2015-08-03    作者:110网律师
枣庄首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枣庄首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案情简介:近几年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一样,吸引着社会上许多人的目光, 通过后即取得医师资格,不仅工资待遇得到提高,而且在医院内部还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因此许多医院系统工作人员对之趋之若鹜,但该考试难度较大,许多考生往往报考数次都无功而返,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开始将目光投向作弊。本案的被告人李某,精明能干,特别是对电脑、电器等样样精通,他原本有份稳定的工作,但单位后来破产,无奈回家,近几年来一直从事各种考试辅导工作,他看到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许多考生都想通过作弊达到通过目的,灵机一动,认为是发财的机会。于是他就制作名片,到枣庄各大医院、乡镇卫生院联系,承诺保证能够使考生通过医师资格。在他的承诺之下,许多考生缴纳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费用。转眼间,2009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进入倒计时,李某购买了微型摄像头、接收器、手提电脑等设备,2009年9月12日早,医师资格考试第一场,李某将纽扣大小的微型摄像头安在考生王某的外衣纽扣下方,该位置不仔细观察,别人根本看不出来,李某教会王某如何使用,李某自认为天衣无缝,但王某进入考场后,由于害怕匆匆忙忙的偷拍了几十道题,就没有再拍,李某收到试题后组织人员答题,通过无线电传输给交钱的考生。该案件由省公安厅网监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将案件线索转给枣庄市公安局,经枣庄市保密局鉴定,《2009年国家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在考试结束前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律师点评:该案事实比较清楚,因此我们做的是罪轻辩护,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我们工作的重点,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李某应当构成自首,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没有认定,为了能够认定,我们提出以下观点:本案被告人李某构成自首,并从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入微的论证;此外,我们认为国家秘密的种类性质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从三个方面具体阐述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罪刑相一致原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第三个方面,积极做好案外工作,现在的刑事辩护,和各方沟通必不可少,该案中,辩护律师和办案法官以及被告人家属多次沟通,积极退赃,为辩护效果打下良好基础。
法院认定及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摄像偷拍的方法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并能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追缴赃款40000元。
判决三天后,李某折抵刑期期满出狱。
办案心得:提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许多老百姓都联想到热播的电视剧《潜伏》,认为与间谍直接相关,但没有想到该类案件就发生我们身边,发生在司空见惯的考试中。通过阅卷和所集体讨论认为认定罪名上没有问题,因此律师主要辩护重点在量刑情节上,首先被告人系在公安机关几次通知其家属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公安机关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并且出具办案说明,我们认为其不影响自首成立,其只是一些收款数额由于人数较多,记忆不可能这么准确,因此在几次供述中出现数额不一致完全可以理解,因此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因此符合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构成自首,该观点也得到法院的采纳。同时我们积极和法院、被告人家属沟通,促其积极退赃,因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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