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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务员考试泄题事件涉及法律罪名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发布日期:2010-03-20    作者:110网律师
据人民网报道称,截止319记者发稿时,2010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泄题事件已逮捕24人,对5人进行立案调查。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广西专业律师网熊潇敏律师对这事件所涉罪名及法律依据进行整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什么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的完整与安全。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此外,国家秘密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二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保密的范围、事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我国的保密法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窃取的形式包括:直接窃取国家秘密文件,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通过电磁波窃取国家秘密;采用照相的形式偷拍国家秘密。
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探听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与知密者的特殊身份关系向知密者探询国家秘密;利用社交手段打通关系,向知密者探问国家秘密;利用公开合法形式,例如贸易洽谈会、学术交流会等探听国家秘密。侦察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窃听装置侦察国家秘密;使用电子监控及远红外线扫描等高科技手段侦察国家秘密;采用色情引诱、向有关部门渗透等形式侦察国家秘密。
所谓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的形式有采用小恩小惠、低价收买的,也有采用重金收买、高价拉拢的。
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从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
只有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如果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掇、收买国家秘密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是华侨以及港、澳、台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主观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为了金钱,也可能是出于对国家政府某领导人的不满,或者是为了出国。但动机不影响构成此罪。
 
三、本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2条的规定,违反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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