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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规招揽业务何以被冠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徐涛律师
本案最终定罪免除,从中我们能体会裁判者也实属无奈。与其他行业一样,律师届也存在着一个“二八”原则,即20%的律师控制着80%的律师业务。每当我到法院、看守所去办案,都会看到门口有好多举着“免费咨询”、“快速会见”之类牌子招揽生意的律师。此情此景我感到辛酸,感叹律师干到这个份儿上!但我理解他们,初到北京,没有所谓的“人脉资源”,但他们却要吃饭!在法院、看守所门口举牌子、发名片,也实属无奈之举。在这种残酷的竞争压力下,能够认识几个司法工作人员,通过他们私下里获得一些刑事案件的信息,再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取得联系,经过授权委托,进而成为案件代理人、辩护人,这对初涉律师行业的人的救命稻草。实践中这是不少刑辩律师经常采取的一种做法,业内人士都心照不宣。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存在问题,乃至违反犯罪呢?本案就是因为这样招揽生意而被冠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实例。
  事发
  民警提供线索接办三起毒案
  “竞争的压力,迫使许多业内人士努力去开拓一些新的接案渠道。”昆明律师邓华自然也不例外。
  大约2006年初,在一次朋友聚会中,邓华经人介绍,认识了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站派出所女民警唐某。唐某只是所里的内勤人员,对刑事法律还算熟悉,但对民事法律很陌生。此后,如有亲友遇到民事纠纷,她便会找邓华咨询。
  从唐某和其他一些公安人员口中,邓华得知,铁路公安处破获最多的是毒品案。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数来自于贫困地区,落网后,要么不以为然,要么觉得自己“彻底完了”,法律意识非常淡薄。
  据邓华讲述:当年4月份的一天,唐某突然给他发来短信,大致内容是,有个叫赵玉萍的人,老家在重庆,运毒45克,刚被抓。邓华打电话过去问唐某是什么意思,后才“恍然大悟”,朋友是出于一番好意,在向他提供案源信息。
  次日,邓华按照唐某所给的地址,写了封信到犯罪嫌疑人赵玉萍的老家,简要告知对方:赵运毒被抓了,根据法律规定,她享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我就是律师,你们家是否愿意请律师,是否愿意请我,由你们自己决定。”几天后,重庆那边打来电话,表示愿意聘请邓华为赵玉萍作辩护。一个月后,赵玉萍的弟弟来昆,与邓华签订了授权委托协议,并交纳了6000元律师费。
  很快,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对赵玉萍提出公诉。作为辩护律师,邓华在审理中提出辩护理由,请求对被告从轻处罚。2006年8月间,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罪名构成,处以有期徒刑10年。
  “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一名辩护律师的职责。从赵玉萍并未提出上诉这一点,也可以看出,我的辩护工作是合格的。”邓华说。此后半年间,邓华又从唐某处,两次获得毒品案线索,并顺利地成为辩护人,直至案件审结。通过办理这三起案件,他总共获得律师费22000元。
  辩护
  顶多有点违规 没有主动获取
  “我从来没想过,这样做有什么问题。现在想想,顶多也就是有点违规。怎么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呢?”邓华说。
  2008年5月21日,邓华刚到位于昆明环城南路上的律师事务所不久,就进来了3名中年男子,他们亮出了工作证和传唤证,“我们是检察院的,需要你配合调查一个案子,请跟我们走一趟。”“折腾了好几个小时,我才明白,原来他们认为我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当天夜里,邓华做护士的爱人接到通知,赶到检察院,办理了保释手续后,她获准把丈夫“领”回了家。随即,律师事务所决定把邓华手上正在办理的案子,协调给其他律师,让他安心准备自己的官司。并且为他安排了一名经验丰富的同事,担任其辩护人。
  2008年5月22日,对邓华实施拘留时,拘留证上载明的罪名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到7月11日正式提出公诉,又变更为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随即,邓华收到了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传票。
  8月21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官指控:2006年至2007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华为牟取私利,采取刺探、收买的方式,从唐某(另案处理,已被判刑)处,非法获取了赵玉萍等3起重大案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重要案情。邓华因此成为这3起案件的辩护人,并付给了唐某人民币2000元。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责。
  邓华的辩护律师提出,邓华并不具备铁路系统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无论其涉嫌的是先前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还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都不应该由铁路检察院来实施管辖权。公诉方属越权管辖,程序上严重违法。
  邓华自行辩护说:“唐某用手机发短信告诉我犯罪嫌疑人的简单信息,发不发、何时发,以及发什么内容,都是她的事,我无法提前得知,更无法控制。而且,我怎么可能知道这些简单的信息究竟是不是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在已经明知该信息内容为国家秘密的前提下,仍然积极、主动地获取。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然并不符合我的情况。”
  判决
  拿出密级鉴定两审皆判有罪
  唐某用手机发给邓华的案情信息,真的属于“国家秘密”吗?这是该案的核心问题。
  为支持“有罪论”,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人拿出了一份《密级鉴定书》。这份材料是由云南省国家保密局根据检察院的委托作出的。该鉴定书中阐述: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规,现鉴定如下:1、赵玉萍等相关几起毒品案,由于涉案毒品数量较大,应属重大刑事案件;2、唐某发给邓华的短信,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所涉嫌的行为及毒品数量等重要信息,应该属于案件的重要案情;3、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家密级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正在侦查中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具体方案、重要案情和侦查工作等情况,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这份被公诉方看作是“权威证据”的鉴定书,遭到了被告人邓华的质疑:“这叫什么鉴定?一来就下结论,鉴定过程是怎样的?又是由哪些专家做出的鉴定,怎么不敢在鉴定书上签名?请问,什么叫‘应该属于’重大案件和重大案情?这是推测的语气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才称得上‘重大刑事案件’。”审理进行了近四个小时。
  2008年9月2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在采信了《密级鉴定书》的结论及公诉方观点后,判定邓华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由于其罪行较轻,故免予刑事处罚。
  邓华不服,提出上诉。当年底,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音
  如此联系案件已经不是秘密
  “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提供的一些简单信息,去联系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由家属自行决定是否聘请该律师为其亲人辩护,这在业内根本就不是什么秘密!”一名律师说。
  随着邓华被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为有罪,邓华和妻子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个不休。
  “判定罪名构成,等于我整整一生都被烙上了一个污点。案发后,司法局暂扣了我的律师证,这一年来,我都没法接办任何案件。”邓华无奈地说。
  邓华的官司,牵动着上千律师同行的心。对案情略有所知的,都认为他无罪,这里面,包括多位云南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的领导。
  今年2月初,邓华将自己的申诉材料递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这份材料,被批给了省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又被再往下批到了指控邓华有罪的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4月16日,该院书面答复,认为申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4月27日,内容相同的另一份申诉书,又被递交给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好在我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这条,我应该能拿回被暂扣的执业证。”邓华说。
  据了解,早在邓华“出事”前近一年,昆明已有一位律师被同一家检察机关即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拘留。这位律师后来被判定的罪名也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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