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成功为被告人辩护为缓刑。
陈某于2012年承租一栋楼房,共四层,其中一层用于经营小卖部,二至四层用于经营客房业务,并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初,其受他人胁迫在其所经营的小卖部放置老虎机两台,为消费者提供赌博场地。2013年4月,陈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为陈某刑事辩护。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按照法律规定到看守所会见陈某,并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向办案单位提供了法律意见。本律师认为,第一陈某曾多次拒绝放置老虎机,后是受胁迫才同意放置;第二陈某放置老虎机的时间短,且放置老虎机的数量少;第三,在此期间,到陈某出玩老虎机的人数少,次数也少;第四,陈某实际也未获得报酬。因此,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且陈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其表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对社会不致产生危害,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为此建议法院对陈某判处缓刑。
2014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日从看守所释放,恢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