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Z某辩护,成功让Z某判处缓刑出来
Z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z某酒后驾车,造成一人重伤“植物人”、两人轻伤的重大经济损失),于2012年11月11日经LF市公安局批准(或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LF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LF市看守所。
孔律师接受委托和律师所指派后,全面开展会见被告人,阅卷,递交律师意见书等等法律工作。同时经过孔律师长达几个月的艰辛谈判调解工作,促成被告人Z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三人)达成和解,被害人也自愿出具谅解书给法院希望法院判处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达成和解协议当天,被害人家属也如愿拿到了Z某家属支付的现金赔偿款T十万元。双方矛盾解决,达到了促进和谐社会的作用。
庭审中,孔律师为Z某作罪轻辩护,提出了:被告人Z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交通肇事主观上的过失情节较轻,且行为上属于酒后驾驶,远比醉酒驾驶情节轻微得多,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已经收到了全部的赔偿款,被告人Z某也得到了全部被害人的联名书面谅解,请求法院不要追究Z某的刑事责任或者判处缓刑等等的辩护观点。
律师恳请法院对Z某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2013年5月15日下午,本案在LF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LF法院采纳了孔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Z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从而,孔律师为Z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策略取得完满成功!
2013年5月15日下午四点左右,被告人Z某家属顺利地在LF看守所迎接判处缓刑出来的Z某,家人如愿团聚。
至此,律师为Z某辩护的法律工作取得完满成功。Z某家属和被害人家属都对孔律师深表感谢。
同时,本案的辩护审判结果从一个侧面上,能够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化解了人民之间的矛盾,促成和谐社会等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