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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为一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辩护使其免于刑事处分
发布日期:2010-06-2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摘要】2009年8月10日18时40分,邱XX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并搭载乘客刘XX在江苏省昆山陆杨镇附近的公路上由西向东行驶,撞上了一辆头东尾西停放于公路南侧的郭XX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尾部。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造成郭XX的三轮车报废,邱XX构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5时许死亡,乘客刘XX构成重伤,下肢残废。事故发生后,郭XX指使同村村民于XX驾驶农用三轮车逃逸。于XX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郭XX的农用三轮车逃逸,郭XX随后逃离现场。该市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XX、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XX、刘XX无责任。     【处理结果】周素文律师在接受本案被告人于XX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积极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认为于XX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于是周律师积极和承办该案的检察院公诉人员沟通,认真探讨此案,逐步达成共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XX仅构成窝藏罪。后来检察院以被告人郭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XX涉嫌包庇罪向人民法院起诉,刘XX及邱XX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周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于XX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于XX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驳回对于XX的民事赔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以下判决:判决被告人于XX犯窝藏罪,判处免于刑事处分,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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