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为一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争取了缓刑
为一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争取了缓刑 刑事判决书(2013)江海法刑初字第61号
案情简介:陈某原本是江门市江海区一汽车出租公司的老板,在他人的引诱下,将该出租汽车的场所租出去给他人聚众打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开办赌场三天之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的家属委托刘存权律师作为辩护人,刘律师出庭为其辩护,主要的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在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首先,被告人陈某既不是此次开设赌场的提议者和发动者,也不是组织者和经营者。其次,被告人陈某只赚取固定的租金费,与其他被告的非法营利是没有关系的。另外,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对于被告人陈某属于从犯也予以确认。然而公诉机关却将其认定为主犯。2、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较小。3、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很小。4、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后江海区法院采纳了刘律师部分意见,并以刑事判决书(2013)江海法刑初字第61号并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布判决后。于当日将陈某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