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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温补贴发放
发布日期:2015-07-15    作者:颜莉萍律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工作场所内温度无法降低到33度的,应当支付,其余办公场所内温度能够降到33度以下的,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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