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可以以公司未足额年休假工资或高温补贴等解除合同吗?
咨询电话:13415459037(张静),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目前各级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通行的观点是,年休假工资的实质是补偿金的性质,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但我的看法是,年休假工资具备工资的属性,应当认定为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例已明确认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按日工资收入的300%向该职工支付的,是“年休假工资报酬”,而且,由于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天数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实际还应支付200%的工资,所以,这种情形与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性质非常相似,既然节假日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的范畴,那么没有理由将年休假工资排除在工资范畴之外。
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司法实务界也是有争议的,本次《纪要》是将高温津贴排除在工资范畴之外的。但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6月29日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而本《纪要》发布的时间是2012年6月21日,看来发生了观点冲突,可以预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极大的矛盾分歧。鉴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层级要高于高级法院的《纪要》,为维护司法权威,高院应尽快出台规范,将高温津贴确认为工资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