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盗窃累犯【两次盗窃前科】
成功从轻处罚-庄荣华律师指导刑事简易程序
【栖霞区刑事案件】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盗窃案,被告人系成年人,两次盗窃前科,此次又是盗窃7次的严重刑事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数额较大标准,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缪子焰
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刑事辩护律师意见,成功从轻处罚,【判决有限徒刑7个月】。
律师点评:
本案庄荣华律师接案后迅速安排会见了嫌疑人,又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在本案报送检察院逮捕阶段,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后期在法院阶段,庄荣华律师又积极联系各个被害人,替当事人成功办理了谅解和退赔的相关手续,每一个被害人都决定书面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阶段开庭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前科劣迹过多,但是辩护的效果仍然较为明显,凡涉及刑事累犯均属于疑难复杂案件,都需要律师更多的付出和努力。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若您有类似辩护需求积极与庄荣华律师联系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5)栖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 9 8 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浦口区。2 0 0 6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16 3.2元;2011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 0 0 0元;2 0 1 2年7月2 6日刑满释放。2 0 1 4年9月2 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 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 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 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 0 1 5年4月1 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夏艳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辩称1.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4.本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5.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6.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至9月2 3日间,被告人A先后7次在南京市浦口区、栖霞区大学校园内实施盗窃作案7起,共窃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 4 4 9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4年9月7日1 6时许,被告人A在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浦口校区教室,窃得被害人一部三星GT-19502型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 9 2 2元;
2.2 014年9月1 0日1 3时许,被告人A在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大学仙林校区教室,窃得被害人一部苹果SC型手杌。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 2 0 0元;
3. 2014年9月1 6日1 8时许,被告人A在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浦口校区2教室,窃得被害人一部IPAD2型平板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 0 0 0元;
4.2 014年9月17日1 2时许,被告人A在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大学仙林校区教室,窃得被害人IPAD4平板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 9 0 0元;
5. 2014年9月1 8日1 7时许,被告人A在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浦口校区教室,窃得被害人一部OPPOX909型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 0 0元;
6. 2014年9月2 2日1 2时许,被告人A在南京市栖霞区南京邮电大学仙林校区4教室,窃得被害人一部华为H30-UIO型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 7 5元;
7.2 014年9月2 3日1 2时许,被告人A在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大学仙林校区教室,窃得被害人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 5 2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被学校安保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窃得的赃物追回后发还各被害人。各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A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际述;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辨认、检查笔录;南京市栖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证意见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A多次实施盗窃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的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及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真正的得到,是心的快乐,得到如果不能使我们快乐,还不如失去;失去如果能让我们如释重负,就不必期望得到。得到如果不能让你快乐,就让该得到的人快乐吧;失去如果能使别人幸福,就该真心的送上你的祝福。当我们懂得珍惜时,会发现获得的越来越多;而当我们一味执着时,会发现失去的越来越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