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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导致朋友服毒死亡是否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5-06-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2009年5月26日,苏某邀请好友刘某到家吃饭,其间苏某拿出自己购买的准备灭鼠的药丸放在桌子上,并戏称,这是个好东西啊,对人很有用,此时电 话响起,苏某起身去接电话。刘某误以为是补药,趁苏某接电话期间,将灭鼠药吞服,苏某看见赶忙制止,但已经来不及。苏某赶快告知刘某,药丸是灭鼠药,吃下 去会有危险,劝刘某赶快去医院。但刘某觉得灭鼠药应该毒性不大,就让苏某不要担心,给自己多准备点开水,多喝水就好了。刘某喝了大量开水后,又喝了不少 酒,至吃饭结束也没有什么故障发生。饭后,刘某自己驾车回到家中,次日上午8点刘某出现中毒症状,被其家属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被告人苏某是否构成犯罪,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在于,被告人苏某主观上是和朋友开玩笑,并没有毒杀刘 某的主管意思,而且刘某作为成年人应具有正确判断是非的能力,在刘某吞食灭鼠药后,苏某还积极的劝刘某尽快就医,是因为刘某不愿意就医,过于疏忽大意才导 致了刘某最后的中毒死亡后果。刘某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苏某对刘某死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所以,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第一、苏某在吃饭的场合拿出药丸,并称是好东西,足以使朋友有理由相信该药丸是可以吃的,进而 刘某真的吃了改灭鼠药,刘某吞食灭鼠药的行为是苏某直接导致的。在刘某吞食灭鼠药后,虽然刘某自称没有关系,喝点水就可以了,但苏某作为灭鼠药的购买人, 应该掌握了灭鼠药的毒性,但其轻信喝水能解毒的说法,未极力阻止刘某,存在主观上的轻信状态。苏某因自己的先行行为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负 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该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苏某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苏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过失致 人死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苏某对避免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存在作为的义务。本案中,苏某张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 死亡。刑法上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 的特定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苏某义务的来源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 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该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本案中,苏某明知是 毒药,还称是好东西对人有好处,导致被害人误食,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从而产生了先行行为导致的特定的救助义务。被告人苏某明知被害人李某服用毒药可能导致 死亡,却同意让被害人多喝水,其方法并不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说明其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刘某死亡,却轻信能够避免,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过于自 信的过失,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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