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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否要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5-06-18    作者:110网律师
201326日,王某因神志模糊入住上海某医院,入院检查后,医院表示王某基础疾病多,病情较重,即书面告知王某家属医疗的风险。27凌晨,王某出现气急症状,王某的家属要求找医生,护士则表示医生刚睡下,直到正规查房时间,医护人员都未能到场进行评估和处理。没过多久,王某就因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王某的死因,王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方存在过错,医院的陪护人员擅自拔出给患者供氧的软管时间过长、重装上的氧气袋开关没有打开或打开小、且未告知王某的家属需对氧气袋施压而导致患者呼吸更困难等情形是导致王某死亡的原因。而医方态度却很强硬,认为医院对患者诊断明确、处理得当,没有违法违规情况;王某死亡与其自身发展变化有关,与医院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愿意承担责任。
王某家属和医院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委托律师向医院所在地的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王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15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上海医学会对医院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以及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进行了鉴定。经过医患双方陈述、答辩,专家提问后表决、合议,医学会从临床观察、病情判断、死亡原因、内在关联、护理五个方面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认为不能排除医方错过了观察病情变化和治疗的有利时机,其对患者检查的必要性和针对性不强,且护工操作存在不规范之处,患者王某的最终死亡与医方的上述行为失当有一定的相关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形成了“构成医疗损害,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
法院基于以上医疗鉴定意见书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医院方也承认自己的过错,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医院一次性支付王某家属13万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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