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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死人逃逸是否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09-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驾驶员甲在正常行驶中遇到闯红灯强行穿越马路的行人乙,甲立即刹车,仍造成乙当场死亡的后果。甲发现乙死亡后十分恐惧,驾车逃逸,由于甲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甲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结果,事后逃逸,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案情的关键证据。庭审中法官应对其证据效力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要求的,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加以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证据审查时,比较注重对其“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关联性”审查却被忽略。刑事审判中对证据进行“关联性”审查,就是要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该证据符合“关联性”要求,可以采用;否则,就不符合“关联性”要求,应加以排除。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关联性”尤其要重点审查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被告人的违章行为是否就是导致被害人死亡或重伤损害后果发生的违法行为,也即是被告人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配套行政法规对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的一种划分,它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只有参考意义而无决定意义。法官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应科学地看待事故认定书的证明作用,注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关联性”进行审查,尤其要重点审查被告人违章行为和事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通说,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只要其遵守了交通规则,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应认为其主观上有刑法上的故意或过失(但其可能存在民法上或行政法上之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处在于事后逃逸,但事后逃逸行为却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乙是当场死亡,不是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刑法上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故行为人甲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高 魁 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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