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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发布日期:2015-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持有人毕竟没有获得商标权,因而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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