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发布日期:2015-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无因管理区别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避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无因管理的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就源于管理人的管理意思符合社会的善良道德。因此,当管理人误将他人事物作为自己事务为自己利益予以管理,或明知是他人事务,而出于为自己利益管理时,都因缺乏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不成立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甲的邻居乙家失火,甲救火是担心自己家有遭受殃及的危险,甲对乙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由于管理的意思为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果意思,故无须表示。那么,如何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如前所述,由于客观的他人事务,性质上当然与他人有结合关系,因而判断管理人的管理意思相对容易,而对主观的他人事务,管理人是否具有管理的意思就很难判断,通常应依据管理人、本人的地位、彼此关系、管理人为管理后的行为(如是否及时通知本人、是否及时交出管理所得等)及其他情形综合加以判断。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应由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求管理人在为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即可,至于管理行为的后果则非所问。即使管理行为的后果并未实现保护或增进本人利益的目的,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如甲见乙宅失火,参与救火,由于火势凶猛,乙宅焚毁,甲的救火行为仍不妨成为无因管理。
管理人的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须对他人有具体认识。对本人有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如误将甲的事务当作乙的事务而为管理,仍可对甲成立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