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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交付预定车辆,4S店退还定金又赔偿
发布日期:2015-06-19 作者:
雷衍祥律师
2015
年
2
月
8
日,龙某与东莞某汽车贸易公司订立销售合同,汽车贸易公司向龙某出售吉利汽车一辆,并收受龙某
4
万元定金。
后因汽车贸易公司无法交付约定的车辆,并在退还定金上一再拖延,龙某多次索要定金不成,遂委托本律师向东莞第一法院起诉。
后汽车贸易公司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低头,与龙某达成和解,当面向龙某表示歉意,退还龙某全部定金并赔偿律师费、误工费等合计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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