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交付定金后,不想买了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2日,原告尹某与被告惠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公寓会员俱乐部入会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认购由被告开发的酒店公寓一套,并依约缴纳认购诚意金50000元。原告缴纳购房诚意金后,因资金紧张,同时对涉案楼盘投资前景不看好等原因,原告不想买这套房了,随即向被告提出退还诚意金的要求,被被告拒绝。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而原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被告签订合同,属于原告违约。根据约定,放弃购买房屋是原告单方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购房诚意金,被告有权没收。2014年10月,原告得知本律师多年来在惠州多区县代理业主维权,特来所咨询并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发现当前证据对原告不利,便重点指导原告作了证据补强工作。2014年12月,在补充收集到关键证据后,律师代理原告根据双方签署的《入会协议书》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双倍返还房产认购定金共计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一、《入会协议书》是否就是认购书?
二、认购诚意金是否为购房定金?
【审理结果】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开发商退还全部已收定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圆满结案,当事人对律师的代理工作深表满意。
【律师心得】
(一)代理律师要善于利用法律和证据,从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找漏洞,力争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代理律师要全面分析案情,广泛调取证据,尤其是善于自己调取或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