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又再行规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曾有意见认为,依字面理解“双倍工资”即属于劳动报酬,仲裁申请时效应依特别规定,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目前各方已统一意见,明确不能仅依据字面释义去进行理解,双倍工资作为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具备惩罚性质,属于对员工的惩罚性赔偿,因而,仲裁申请时效起算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在解决上述问题之后,各方又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持续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间提出争议,究竟是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还是以整体来计算,现时,各地方规定又各有不同:
上海即是以按月分别来进行计算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第2条规定: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而江苏、山东等地,则明确双倍工资是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
第八条第(二)款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第一条 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简而言之,在全国未做统一规范之前,涉及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规定,还需依据地方规定,以免因为错误的认为而丧失维权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