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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5-06-07    作者:凌爱军律师
                     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胡某系外来从业人员,2008年5月1日进入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文员。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6月,胡某因身体原因申请辞职。同年8月10日,胡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某公司则辩称,胡某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1年仲裁时效。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分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前者时效计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后者专指劳动报酬的时效(如员工未离职的,没有时效限制,如已离职的,从离职之日起计算一年)。由于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故应当适用一般时效,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本案中胡某主张的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均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如2008年6月的双倍工资请求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提出,其他月份依此类推),故其申诉请求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提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支付责任,劳动者应及时主张,否则将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被支持。
  结语:双倍工资的立法原意是督促双方当事人及时明确劳动关系履行的权利义务依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此均应有正确的理解。对劳动者而言,未订劳动合同虽然可主张双倍工资,但由于欠缺“劳动合同”这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对自己的维权带来不利影响。对用人单位而言,其更应当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规范的书面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因为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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