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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及起算点
发布日期:2015-06-12    作者:110网律师
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及起算点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从劳动者工作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仍当注意一个问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
两种观点: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关键在于双倍工资的性质。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那么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为一种赔偿金,那么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一种权利侵害,员工应当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赔偿。
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例,该院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法律对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质上为赔偿金,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自劳动者工作满一年起计算,即在工作12个月时,劳动者已经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可以确定自己的双倍工资总额,故诉讼时效应从工作满12个月之日起算。
律师提示:
劳动者想要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应当注意实体方面的证据,也应当在诉讼时效内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举例来说,张某2010年6月10日到甲公司上班,那么甲公司应该在2010年7月10日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10年7月10日至2011年6月10日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果甲公司未实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张某至迟应当在2012年6月10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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