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写还款日期,十年后仍可起诉
一般而言,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过了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不过,2014年5月,缪智怡律师却接受了一起10年前的债务纠纷,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50000元。 丁某和郑某是同事。2004年12月27日, 郑某以缺钱为由找到丁某借了50000元,并写了一张“今借到丁某人民币5000元正”的借条。借钱后,丁某不慎将借条遗失,便没有向郑某要钱。2014年3月,丁某在收拾房间时借条又出现了,便多次要求郑某还钱,但郑某一直置之不理。2014年5月8日,丁某委托缪智怡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郑某还款。而郑某则认为借钱已有十几年了,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因此拒绝还款。
缪智怡律师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争议最大的是诉讼时效问题。首先,本案涉及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关于短期诉讼时效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在其他的特别法中也没有涉及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借款合同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唐某应当在2年内行使他的权利,否则将丧失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其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由于丁某与郑某之间的借贷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丁某于2014年4月25日通知郑某还款而其表示不归还,这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开始。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去年4月25日起算。结合上述借款合同应当适用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丁某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他持借条要求郑某还款的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有人写了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只要符合上述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不超过20年,仍可以继续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