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借钱,父亲为儿子打借条,该如何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方某将老张、小张诉至法院,方某诉称,出借小王50万元,但后来小王不知去向,老王便向他出具了一张借条。因小王曾还过他2万元,遂请求法院判令老王和小王共同归还借款48万元。
王家父子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但二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老王辩称,他不认识方某,尽管他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他对借条内容并不知情,也未收到过方某的借款。小王则称,他与方某之间无借款事实,追加他为被告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方某提供了借条和相关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了证人出庭,证明小王确有借款及老王自愿出具借条的事实。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厘清方某与小王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老王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老王自愿出具借条并作出还款承诺,且方某提供的证人及部分款项交付给小王的凭证,可以佐证方某与小王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在王家父子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小王向方某借款的事实。老王自愿出具借条并作出还款承诺,应当视为老王自愿承担还款责任,且二人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