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乳名写借条还款责任谁承担
用乳名写借条还款责任谁承担
问:半年前,刘某曾向我借款5万元,在借条中的“借款人”一栏,刘某写的是其乳名“六月生”。鉴于双方为好友,当地群众也都知道“六月生”即为刘某,我没提出异议。可借款到期后,刘某却矢口否认曾经向我借款,并辩称“六月生”并非其本人。请问,刘某能否因此逃脱还款责任?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108条的规定,只要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刘某就应承担还款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你可采取下列方式来证明借条与刘某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当地群众证明“六月生”与刘某之间系同一身份;另一方面,申请司法文字鉴定,确认借条系刘某所写。
据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