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冒用姐姐名字登记结婚 20余年后起诉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邹四英与被告刘能文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89年5月1日,原告邹四英以其姐姐的名义与被告刘能文登记结婚,1990年11月25日生育长子, 1999年2月8日生育次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性格不和,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中,被告刘能文同意与原告协商离婚。
点评:
本案原告邹四英虽以其姐姐的名义与被告刘能文登记结婚,但原、被告在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可以按照婚姻关系处理。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属于上述第五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没有和好的可能。据此,理应判决准予两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