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仅简单描述了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特征,实务中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甚至同样性质、同样行为、同样事实的渎职行为,可能会作出有罪和无罪完全相反的结果。正确认定玩忽职守罪的罪行特征,对于实务中准确把握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张印富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作如下分析,以飨读者。
一、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认定玩忽职守罪主体时,应将具有从事国家公务的资格和从事国家公务的行为共同作为认定玩忽职守罪主体的标准,缺一不可。如果是仅具有从事国家公务的合法资格而实际上没有从事国家公务活动的人员,和具有从事国家公务的行为而不具有合法从事国家公务资格的人员,都不是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
二、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予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三、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比如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比如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的不管,该作的不作,听之任之等。
四、行为人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结果
重大损失,包括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如果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仅是一般的职务失职行为。认定是否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五、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