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朱xx玩忽职守案
关键词:玩忽职守履行看管职责
【案 由】玩忽职守罪
【审判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案 号】(2007)重铁刑初字第102号
I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年11月16日
【公诉机关】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朱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栽判规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致使其押送的二犯罪嫌疑人 跳车逃跑并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身为铁路民警的被告人与刑警队民警杜x、马x押送涉嫌拐卖儿童的朱xx、邓xx(均系妇女)途中,因朱xx、邓xx各自携带1名婴儿且需哺 乳,被告人一直没有按照领导意见给被押的二人戴上手铐。后在其单独看守 二犯罪嫌疑人时,因其未认其履行看管职责,致使二犯罪嫌疑人处于无人看管 的状态,造成二犯罪嫌疑人从车窗跳车,致其中1人死亡、另1人轻伤的严重 后果。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栽判理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被告人作为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致使其押送的二犯罪嫌疑人跳车逃 跑并造成1死丨伤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据此, 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