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张平、潘春华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终审裁定驳回了张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处张平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潘春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40岁的张平和37岁的潘春华二人都是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在2000年两人就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及二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两人不思悔改,于今年1月又以同样的罪名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2006 年1月27日16时许,张平、潘春华二人酒后搭乘出租车行至海淀区五棵松桥下时,遇一乞讨者前来要钱,张平随手掏出一张百元人民币准备递给乞讨者,但潘春华却觉得张平给的数额过大将张平拦下,二人的举动随即招来了乞讨者的一句怒言。而就是因为这一句话,使得张、潘二人顿时怒气大生,下车对乞讨者就是一阵拳打脚踢。旁边车里的司机刘某见状下车来劝说时,已经恼羞成怒的张平又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左眼眉弓部皮裂伤。此时,闻讯赶来的交警上前询问情况,可谁知打红了眼的潘春华对交警也是一点不“客气”,还持刀威胁。后张平、潘春华二人被当场抓获。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平、潘春华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但二人不思悔改,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惩处。张平、潘春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均系累犯,应依法均应从重处罚。
中国法院网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