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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寻衅滋事案件会见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咨询
发布日期:2010-06-03    作者:孙新律师
寻衅滋事案件会见嫌疑人时提供的法律咨询
接受委托后,立即联系承办警官,了解案情,会见嫌疑人,并根据涉案罪名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在会见时,律师应用浅显易懂的词句向嫌疑人介绍我国法律对什么是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条件是什么?它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通过自首和立功减轻刑罚?如何对待讯问笔录?如何办理保候审等等,这些法律咨询对初次涉案的嫌疑人会有很大的帮助。
    我国是实行罪行法定原则的国家。通常来说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也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简单来说,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实施了什么危害行为?侵犯了什么利益、导致了什么后果?嫌疑人在实施这些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状态是什么?是故意或是过失?在比较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仅有故意行为才构成犯罪,过失行为即使造成损害后果有时候也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下面我就简单给你介绍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就是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寻衅滋事的案件要求嫌疑人需年满18周岁。
    2、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利益、或者社会关系。譬如: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
    具体到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3、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有些犯罪法律要求必须具备故意的要件,比如盗窃罪,就要求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果没有,则不够成盗窃罪。
    具体到寻衅滋事,法律要求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譬如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
    4、客观方面: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具体到寻衅滋事罪,就主要指法律规定的四类客观行为: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关于自首
    刑法中规定的自首的概念:自首是以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的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犯,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也就是,构成自首除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还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里的如实,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因为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人在供述自己罪行的时候不可能所有细节都相同,只要其所供述的罪行与客观存在的基本犯罪事实相一致,就可以视为如实供述。同时还需要注意如实供述与自我辩解的关系,自我辩解是犯罪分子的本能,也是他的一项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将本人所犯罪行客观地予以陈述,而自我辩解则是在客观地陈述自己罪行的基础上对承担责任的轻重大小作出解释、说明。只要如实供述,为自己开脱罪责的辩解不能否认其自首的成立。 
三、关于立功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寻衅滋事罪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益诉讼律师:郑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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