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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造成不同伤亡后果时定性
发布日期:2010-04-09    作者:110网律师
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轻伤的,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况合来处理,定寻衅滋事罪;致人得伤或死亡的,依据故意的内容及其他情节,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一、寻衅滋事罪不应包括重伤或死亡的危害后果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该罪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的危害程度并不亚于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和死亡的结果也时有发生。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聚众斗殴罪不能包容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聚众斗殴罪一般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对于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等加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尚不能包容重伤和死亡的结果,法定刑低于聚众斗殴罪的寻衅滋事罪更是无法包容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明显低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就造成同样的危害结果而言,有明确的加害目标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危害程度显然高于无事生非、横行霸道、殴打伤害无辜群众的寻衅滋事案件。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看,法定刑低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不应容忍重伤和死亡的危害后果。
二、在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类的案件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随意殴打的行为,但却具有滋事和伤害的双重故意,侵害了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两个客体,同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这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轻伤害案件处3年以下有期,应以寻衅滋事罪处罚,以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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