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吴振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吴振汉直接或通过其子吴某某、其妻李某(均以其受贿共犯另案处理)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贿赂57万余元,对吴某某、李某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550万元,事后知晓也予接受,共计折合人民币60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大部分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振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吴振汉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且赃款、赃物已大部分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报 宗 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