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利息纠纷
民间借款利息纠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其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谭小虹律师对这些问题都做了整理和专业的解答。
1、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是多少?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现在司法实践中,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依据,这里的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
2、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四倍,是否有效?
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和支持。即如果四倍的月息是2%,债权人以3%利率计算利息进行起诉,法院一般只支持月息2%的利息。
3、未约定利息,是否能要求利息?
如果是自然人间的借贷,协议中未明确利息,又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过利息,那么视为无息借款。借款期限内主张的利息不受支持,但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4、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出借人能否一并主张?
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折算后总额不得超过四倍利率。
借款纠纷中电子证据的效力
时下人们的聊天工具多样化:QQ、微信、微博、MSN等等。如果,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那么这些聊天工具所产生的信息可以作为借贷纠纷时的证据不?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2015年2月4日,最高法发布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不过,谭小虹律师认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实践中,对于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作为证据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