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笔记:公司利益保护
发布日期:2015-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3-31)法律 教育 网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控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