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笔记:公司担保能力
发布日期:2015-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担保能力(F16)
(1)外保:
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法律 教育 网
(3)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不影响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4)一人公司与证券公司内保禁止。
(5)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经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