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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笔记: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发布日期:2015-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公司权利能力(F7、12、13、合同F50)

  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A.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公司死亡之日。

  B.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外有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恶意除外。

  C.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D.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法律 教育 网

  (2)公司行为能力

  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A.公司的法人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就是公司的意思机关,该三会实施公司的意思表示。

  B.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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