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租车受雇于他人本是理所应当之事,然而受雇后在明知乘车人将要去敲诈他人而继续受雇却实不应当。2月2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户燕军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户燕军现年32岁,系出租车司机。2006年7月2日晚20时许,户燕军开着出租车受雇于魏红只、户白堂、董树旺(三人均另案处理)。行车途中,户燕军得知魏红只与张现军有矛盾,三人将要去找张现军准备敲诈其钱财。户燕军在得知该情况后仍将车开到张现军住处,魏、户、董三人将张骗至村外后,户燕军用出租车将张载至安阳市区,魏红只等人向张现军敲诈勒索钱财2万元。案发后,已追退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户燕军参与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