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的近亲属能否以违反客运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出租车司机刘某,要求他赔偿各项损失?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起诉刘某。其一,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赵某租乘刘某的出租车,双方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刘某就应当将赵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其二,《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刘某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身亡,且赵某身亡不是由于他们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刘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赵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三,赵某虽然是交通肇事案中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他们也是客运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损害赔偿。其四,虽然《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在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通常来说,不可抗力是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人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交通事故是人为因素引发的,不属不可抗力。因此,刘某不能免责,故赵某的近亲属可以起诉刘某违反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起诉刘某。其一,虽然赵某租乘刘某的出租车,双方已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刘某负有将赵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责任;同时刘某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车毁和赵某身亡,表面上看是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将赵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是究其原因,刘某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未能将赵某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面包车司机陈某违章驾驶所致,刘某在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者过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二,对刘某来说,这起交通事故是否属不可抗力,是本案中的关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刘某将车正常停放在路边,他对陈某引发交通事故致其车毁人亡的结果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因此,这起交通事故对刘某来说确属不可抗力,故他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三,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赵某与出租车司机刘某均是陈某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他们都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物质损失;当然,他们也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论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赵某与刘某都应以肇事司机陈某为被告;赵某作为被害人,他们的损失是由于陈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而不是由于刘某违反合同造成的,因此,他们只能起诉陈某,不能起诉刘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赣县法院 吴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