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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了,劳动者的补偿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05-11    作者:吴淑华律师
人生最悲哀的事到底是“人活在钱没了”还是“人死了钱没花完”终究是因个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有关,没有统一定论。但作为一个本本分分的劳动者,如果自己每天辛辛苦苦、兢兢业业、安安稳稳的工作生活着,突然一天接到通知:企业破产或者被责令关闭等等,单位没了!我觉得这件事对一般的劳动者来说都应该一件很悲哀的事吧!笔者今天为了让那些有类似悲哀遭遇的劳动者看到法律给予他们的阳光,特总结出相关法律、法规,以让我们那些最可爱的人得到一些心理安慰。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新施行的《破产法》明确将“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专业劳动法吴律师在此郑重提醒您:实践中,企业出现破产或者被责令关闭等情形时,往往资金同时会出现亏空等现象,建议劳动者积极关注企业动态,以防错过获取补偿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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