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属武汉某高校基建处长李某受贿一案,经本律师与律所刑辩团队的积极辩护,武汉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教育部属武汉某高校基建处长李某受贿一案,经本律师与律所刑辩团队的积极辩护,武汉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教育部属武汉某高校基建处长李某在任期间为武汉某造价公司和湖北某建筑公司承接业务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两公司负责人贿赂款后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侦办此案,李某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武昌看守所。
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本律师与律所刑辩团队另一名成员律师立即赶赴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了解到本案基本情况并与主办检察官及分管检察长交换意见后,遂决定为其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3日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在本案起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本律师及刑辩团队成员律师积极向主审法官及合议庭交换该案辩护观点及本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审判长张青代理审判员吴晶人民陪审员姚秋生书记员周颖。
该案最终达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期望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