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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增田犯受贿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发布日期:2013-08-21    作者:孙新律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增田犯受贿罪一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山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增田,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硕士学位,曾任鹤壁市公路管理局局长、鹤壁市交通局副局长,住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鹤翔西区交通局39号楼东单元302号。因涉嫌受贿,于2010年2月6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3月25日经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3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辩护人任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文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增田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增田及其辩护人任燕、张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庭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同意。2010年10月25日经补充证据后,公诉机关建议对该案恢复审理。2010年11月19日本院对该案复庭审理,控辩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休庭后,本院对部分证据进行了核实,公诉机关又提出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2010年12月14日本院复庭对部分核实的证据及公诉机关提交的新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刘增田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开庭前的供述是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要求⑴对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⑵出示对被告人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提出了相关线索,要求裴春平、张新社等14名证人出庭作证。在观看了同步录音录像后,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在补充了相关证据后,法庭复庭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了其工作人员王建军、郭明顺、秦海伟、赵珂、杜继勇的证明,负责录音录像技术的王志刚的证明,市看守所管教人员姚占阳的证明,并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说明,以证明其证据的合法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辩护意见为:管教姚占阳的证言不能证明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同步录音录像是在演戏,制作不规范等。被告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其称带有血迹的)毛巾一条;2、与被告人同号的在押犯董木彬、王保丁的证明各两份。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裴春平、孟国喜、刘柱的录音资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出庭的14名证人,法院依法通知出庭而未到庭的有裴春平、张新社等9人,根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不到的有孟化雄、孟国喜等5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毛巾是公诉机关工作人员为方便刘增田洗漱而为其购买的,有血迹也不能说明是侦查人员造成的。两份同号人员证明刘增田身体不适,不能说明是侦查人员变相体罚造成的。录音资料来源不合法。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公诉机关已进行了补正,并做出了合理解释,本庭确认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1、2003年8月份的一天,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裴春平为了感谢刘增田在工作上的提拔,到刘增田在鹤壁市公路管理局的办公室送给刘现金10000元,刘增田予以收受。2、2004年10月份和2008年3月份,河南宏力集团副总经理顿玉山为了尽快结清承建的鹤壁市公路管理局办公楼工程款,并感谢刘增田在拨付工程款过程中的照顾,分两次送给刘增田现金共计30000元,刘增田予以收受。3、2005年春节前至2009年中秋节前,浚县公路局局长张新社为了感谢刘增田在任鹤壁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在争取工程项目上给予浚县公路局的支持照顾,分十次送给刘增田现金共计29000元,刘增田予以收受。4、2005年3月份至2008年4、5月份,鹤壁华祥路桥有限公司负责人孟化雄为了感谢刘增田在拨付工程款过程中给予该公司的支持和照顾,分七次送给刘增田现金共计85000元、西服卡两张(价值6000元)、购物券3000元,刘增田予以收受。5、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3月份,鹤壁市市区公路管理局局长孙小青为了感谢刘增田在工作上的提拔,分两次送给刘增田购物券共计4000元,刘增田予以收受。6、2006年9月份和2008年1月份,鹤壁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化工程处处长马应奎为了让刘增田帮其调动工作,分两次送给刘增田现金共计20000元,刘增田予以收受。7、2008年3月份的一天,鹤壁市市区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秦马付为了在工作及个人进步上得到刘增田的关照,送给刘增田现金5000元。8、2009年9月份的一天,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段旭辉,为了感谢刘增田在任鹤壁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工作中的支持和照顾,送给刘增田现金5000元。(二)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⑴被告人刘增田2010年3月11日至3月12日、3月26日的供述:2003年我在任市公路局局长期间,下半年我们公路局下属宇航路桥有限公司要调整领导班子,在召开局党委会上,我提议让时任公路局工程科科长裴春平调任宇航路桥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后经过局党委班子集体研究后,任命裴春平为宇航路桥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裴春平任经理后,为了感谢我对他的信任,并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多支持他,他就把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了我的桌上走了。2004年10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我从宏力公司得到消息,原任我市领导的张某在郑州住院,我就和司机闫学军开车到长垣宏力公司副总顿玉山办公室,向他要了20000元钱,以我的名义去郑州看张某。本来想和顿玉山一起去看望张某,让他拿钱,正好我不用支出我个人的钱,看望张某的心愿也办了,但到顿玉山那儿才知道他已经去过了。当时我也没有说什么,这时顿玉山说你从这儿拿20000元钱去吧。我就从顿玉山这儿拿了20000元钱直接去郑州看望张某了。之所以我能从顿玉山这儿拿走20000元钱,是因为他们公司在2002年期间承建的我们局的办公楼工程款还没有给他们结清,他们公司还有求于我。我和顿玉山是在2002年7、8月份宏力公司为我们公路局盖新区办公楼时认识的。2008年3月份,我母亲生病在新区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在最北面的病房楼一楼,长垣宏力公司副总顿玉山听说后提着水果前来病房看望,说了一些关心的话,随后他就告辞离开。我送他到住院部楼口,他临上车时递给我一个牛皮纸信封,说放点钱给你老母亲看病吧,我推辞不过就装进了口袋,等我回到办公室数了一下,是10000元整。顿玉山给我这10000元钱,是因为2002年宏力公司承建了我们单位的办公楼,感谢我在向他公司拨付工程款过程中的帮助和照顾,就借我母亲住院期间给我送了这10000元钱。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新社来到我的办公室,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给我,说过春节了看着买点啥吧,我推辞不要,他就把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走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现金2000元整。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新社来到市公路局我的办公室,当时就我一个人在,和他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他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说过节了,看着买点东西吧,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2000元现金。张新社给我送这4000元钱,是因为我是公路局局长,一是感谢我在工作中和争取项目中对他们的支持照顾,再一个也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工作和争取项目中继续对他们支持。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新社来我的办公室汇报完工作,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说过春节了,你自己看着买点东西吧,我推辞不要,他就把那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走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了2000元现金。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新社来到市公路局我的办公室,他和我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起身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给我放到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也没拿啥,你看着添点啥吧,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 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2000元现金。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新社来到我的办公室,他给我汇报完工作,起身离开时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给我,说过节了,你自己看买点啥吧,我推辞不要,他就把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就走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一看是2000元现金。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新社来到我的办公室,和我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临走时他从身上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也没拿啥,你自己买点东西吧,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一看是现金,数了一下是2000元整。2007年12月下旬,我因乙肝病发作导致肝损伤到郑州市省职工总医院治疗并在那里住院,我的病房是一个单间。住院治疗期间,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张新社来到我的病房看我,询问了我的病情,又说了一会话,他临走时给了我一个牛皮纸信封,并对我说,也没有买啥东西,给你留点钱看病用吧,我没推辞掉就收下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现金10000元整。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记不清了,我当时正在外面办事,张新社给我打来电话说找我有事,我说往回赶,张新社说不用,他坐车来迎我,我开车到了九州路房管局西边时迎上了他的车,我停下车后,他直接上了我的车坐到副驾驶的位置,和我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后,他就从身上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的车上,说过节了你自己买点东西吧,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现金3000元整。张新社给我送3000元钱,主要是感谢以前对浚县公路局的支持,再一个也想让我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他们。2009年春节前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新社来到我在市交通局的办公室,说了几句话,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说过节了,来看看老领导,我推辞不要,他就把那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走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现金2000元整。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也记不清楚了,张新社来到市交通局我的办公室,说了几句客气话,,起身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给我放到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也没给你买啥东西,你看着买吧,我推辞了几下他走了,我就收下了。 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2000元整现金。这两次的4000元钱用于我个人过节和日常消费了。2005年的3月份,孟华雄来到我办公室说给我买了一套金利来的西服,办成卡了,并问我能不能给他们公司拨一部分工程款。当时我说只要报上工程计量支付证书就可以拨款。我们说完他把卡放到我办公桌上就走了,我一看是价值3000元的西服卡,也没有给他退回去,就收下了。2005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听说孟化雄公司承建的沿淇公路(安乐洞段)施工质量好,特别是挡墙护坡外观质量良好(这项工程归属市县乡公路管理处,不是我们公路局的工程),我就驱车前去查看,目的就是公路局以后的工程项目有个借鉴。在我看完以后,当时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了)把我叫到一边,提了一个黑塑料袋,说是孟化雄买了点东西让他给我,当时我也急着走,也没有问就拿走了。回到办公室我打开一看是50000元现金,我收下了。孟化雄的公司总共在我们公路局中标了两个修路工程:一个是在2002年期间承建过107国道1标(新区到汤阴段)修路工程,该工程总投资在2000余万元,是以山西晋中路桥有限公司的名义干的工程,该2000余万元的工程款是2005年结清的,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从公路局的账上可以查明。再一个就是在2004年承建的浚南线2标(庙口至黄洞段)修路工程,该工程总投资在1000余万元,是以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的名义干的工程,到2006年上半年除了质保金外的其他工程款全部结清。2005年7月份,我市新老区快速通道正在施工,孟华雄的公司承接了二标中铁总公司分包给他的桥梁预制工程,孟国喜当时是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孟国喜所在的工地检查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内容真是记不清了,需要办事用30000元现金),当时我就找到孟国喜说有事,想用30000元现金,孟国喜就从工地给我拿了30000元现金,我上郑州去了。后来也没有办事,这些钱我自己花了。2006年春节前,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孟化雄来到我办公室,说快过年了,没给你买啥东西,你自己看着买点年货吧,说了几句客套话,就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走了,我打开一看是3000元的现金,我收下了。2007年春节之前的一天,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孟化雄来到我办公室,说过年了来看看,也没买啥东西,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我推辞不要,他放下就走了,他走后我打开一看是2000元的现金,我收下了。2008年元月份,我在郑州治病住院期间孟化雄到医院看望,送给我3000元郑州市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券。开始调查张新社后我退给孟化雄3000现金。那是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我打电话约好孟化雄在淇河路桃园小学东面见面,我自己开车过去,见面后他坐到我的车上,我说,浚县公路局局长张新社被检察院叫走了,为了避免有什么事,我把你上次去郑州看我时给的商场购物券折成现金退给你吧。他说,不用了,不用了。我说都图个平安吧,他就收下了。2008年的4、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孟化雄派他公司的一名员工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杉杉西服卡,来送的那个人我不认识,他给我说这是孟化雄让他送过来的,我推辞不要,他就把卡放到我办公桌上,然后离开了,他走后我一看是价值3000元现金杉杉西服卡一张,我就收下了。2006年春节前,孙小青到我办公室给我汇报工作。汇报完后,孙小青说过年了,这是2000元的裕隆超市购物券,你自己看着买点年货吧,我推辞了一下后就收下了;2007年春节前,孙小青到我办公室汇报完工作,给我送了2000元的裕隆超市购物券。2006年和2007年两年共给我送了价值4000元的裕隆超市购物券。2008年3月份,我母亲得了脑出血,在新区人民医院住院,孙小青不知道听谁说我母亲住院了,就来医院看我母亲,当时他去病房的时候拿了点水果,然后给我母亲说了几句客套话就出门了,我把孙小青送出门口后,他从身上掏了个信封,说给你母亲看病吧,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我回去后打开看了看,里面装有1000元现金。2006年9月份的一天,市公路局机械化工程处处长马应奎来到我的办公室,汇报完工作后,他说,听说侄子(指我的孩子)要去郑州上高中了,资助一下俺侄子上学,说着便从口袋里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给我,我推辞不要,他说,这是我自己的钱,与单位无关。我推辞不过,他边说边把信封放到桌上就走了。他走后我数了一下是10000元整。马应奎给我这10000元钱后,多次找我跟我说想调动工作,不想在机械化工程处当处长了,想调到局里面某个部门任职,我也给他说有机会就给他调动。 这10000元钱我个人零花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用于孩子上学了。2007年12月份至2008年元月份,我因乙肝病发作在郑州市省总工会职工总医院医治。在医院住了近一个月,期间我们公路局机械化工程处处长马应奎在得知我住院后,马应奎来到我病房说看望领导一下,也没有什么可买的,就放下一个牛皮纸信封,说了几句话就走了,他走后我数了是10000元现金。2010年元月份,我约马应奎在新区淇河路实验中学西见面,在我的车里,我把这10000元钱退给了马应奎,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我的车上。因为我听说张新社被检察院叫走还逮捕了,我害怕了,就把钱退给了马应奎。2008年3月份,我母亲得了脑溢血在新区人民医院住院,市区公路局副局长秦马付提着两箱牛奶,好像还有一些水果来到病房看望我母亲,问了问病情,说了一些关心的话,后来我把他送出病房后,秦马付给我说牛奶箱里有点钱,你别忘了拿走,等他走后,我回到病房,把牛奶箱里的牛皮纸信封拿出来装到身上,回到办公室数了数是现金5000元整。2009年9月份的一天,宇航公司的书记段旭辉来到我在交通局的办公室,和我聊了一会儿,说孩子考上大学了,也不知道买点啥,你看着给他买吧,随后他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个信封递给我,我推辞不要,他就放到我办公桌上走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5000元现金。2009年12月份,我约段旭辉在新区黄河路广电局门口,在段旭辉的车里,把钱退还给了段旭辉。因为2009年我听说检察院叫走了张新社还逮捕了他,我知道后害怕了,觉得自己这行为不对,想弥补一下错误,就把钱退给段旭辉了。退钱的事就我和我爱人知道。⑵2010年2月7日至2月12日被告人刘增田亲自书写的情况说明,交待材料16份,内容与其供述的事实基本一致。2、证人证言⑴裴春平2010年4月8日证言我当上宇航路桥有限公司总经理后没多长时间,我准备好了10000元现金,装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带在身上。到刘增田的办公室后,我先汇报了一些工作上的事情,临走时,我对刘增田说,感谢领导重用我,让我当宇航路桥有限公司总经理。我从身上掏出装有10000元的牛皮纸信封放到刘增田的办公桌上,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然后就离开了。给刘增田送这10000元现金是感谢刘增田重用我,让我当宇航路桥有限公司总经理。⑵顿玉山2010年5月20日证言经我的手,我分两次给过鹤壁市公路局局长刘增田共三万块钱,给刘增田的这两次钱,不是我个人行为,是代表河南宏力集团给的。因为我公司在2002年至2003年承建鹤壁市公路局办公楼期间以及在结算工程款期间,刘增田给与了我公司照顾,是公司为表达感谢才给刘增田钱的。在2004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鹤壁市公路局局长刘增田来长垣找我了,刘增田自己到我办公室,让我和他一起去郑州看望以前的鹤壁市市领导张某,当时在郑州住院。我对刘增田说我已经代表公司看望过了,刘增田对我说他需要去看望张某,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想用我两万块钱。我听后,就到公司财务部取了两万块钱。在我办公室内,我把这两万块钱都给刘增田了,当时给刘增田钱时,没有让刘增田出具任何收款手续。另外一次给刘增田送钱是在2008年3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刘增田的母亲在鹤壁市新区人民医院住院了。我听到这个消息后,就在公司财务部取了一万块钱,和刘增田事先联系了一下,我自己开车去鹤壁市新区人民医院看望刘增田的母亲了。我到医院见到了刘增田和刘增田的母亲,在病房里说了一会话。说完话之后,我起身离开,刘增田出来送我了,当时就我们两个人,我对刘增田说:“老太太在医院住院了,也没有拿什么礼物,住院得花钱,给你放这个钱。”我说完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万块钱放进刘增田的衣兜里了。刘增田的母亲住院时我给的这一万块钱,当时考虑到认识这么长时间了,给公司也没少照顾,从人之常情角度来说也应该去看望。在2009年底的时候,刘增田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郑州南阳路一个宾馆,他在这个宾馆等我,我走到后,刘增田让我坐到他开的车里,刘增田对我说:“上次看望张某拿你的两万块钱和你看望我母亲给的一万块钱一共三万块钱,现在还给你。”我当时推脱说不用给,刘增田不同意,非得让我接住这三万块钱。我一看推脱不过,就接住了这三万块钱,他也没有给我说原因。接过钱之后我就走了,到公司后,我就把这三万块钱交给公司财务部了,我把我打的借条抽走了。公司财务部帐上也不显示我的两笔借款。⑶张新社2010年5月20日证言2005年春节前,大约在腊月二十三前后,我来到刘增田在公路局的办公室,给他说了一些客套话,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你看买点啥吧,刘增田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市公路局刘增田的办公室,当时就他一个人在,我坐下和他说了几句客套话和一些工作上的事,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内装2000元的信封,放到刘增田的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也没拿啥,你看着(用这些钱)添点啥吧,刘增田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给刘增田送这4000元钱,是因为他是市公路局局长,我想和他搞好关系,另外也感谢以前他在工作中对我们的照顾,又想让他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照顾我们,帮助我们向省里争取项目,就分两次给他送了这4000元钱。2006年春节前十几天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刘增田在公路局的办公室,给他汇报完工作,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给他,说过节了,没给你买啥东西,你看买点啥吧,刘增田推辞不要,我就把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走了。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来到市公路局刘增田的办公室,当时就他一个人在,我坐下和他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内装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刘增田的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也没拿啥,你看着添点啥吧,刘增田没推辞掉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刘增田在公路局的办公室,当时就他一个人在,我给他汇报完工作,起身离开时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内装2000元现金)给他,说过节了,没给你买啥,你自己看买点啥吧,刘增田推辞不要,我就把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走了。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市公路局办事,顺道来到刘增田的办公室,当时就他一个人在,和他聊了几句,就从身上掏出一个内装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刘增田的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也没拿啥,你看着添点啥吧,刘增田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2007年12月份我到市公路局办事,听说刘增田病了,在郑州市省职工总医院住院,回去后我和几个班子成员商量了一下,决定去看望刘增田局长。因我们局下属的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经理当时外出学习,我直接安排公司的副经理薛秋玺准备10000元钱,告诉他我出去一趟,要用这个钱。过了几天我让司机把这10000元钱取了回来,我用信封封好放到我的包里。第二天我和在家的班子成员有副书记梁彦军、副局长侯玉林、原金奇、工会主席张爱军一同坐我的车到郑州去,因为副局长李霄峰、总工刘国星在郑州学习,我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买好花篮在省职工医院门口等我们。我们在医院门口汇合后,找到了刘增田局长的病房。我印象中他的病房在四楼,是个单间,当时他和他爱人都在病房,刘增田正在输液。我们去的人比较多,我们简单的说了一些问候的话,就准备离开,因为刘增田当时正在输液不能送我们,他的爱人出来送离开的班子成员,我见他们都离开了,就掏出那10000元钱给刘增田说,来时也没拿啥,你看病正用钱,给你留这点钱,刘增田当时推辞不要,我把钱塞到他的枕头底下就离开了。随后我和其他班子成员们就回浚县了。给刘增田送这10000元钱的事,我没有跟其他人说过,薛秋玺也不知道我拿这10000元钱的用途。这10000元钱支出由我们下属的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承担了。因为局里经费紧张,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经费相对宽裕一些,我给薛秋玺安排过,以招待费等合理的费用下账。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刘增田在公路局的办公室,当时就他一个人在,我给他汇报完工作后起身离开时,从身上掏出一个内装3000元现金信封给他,说过节了,没给你买啥,你自己看买点啥吧。刘增田说不用不用,家里啥都有,我把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市公路局办事,去办公室找刘增田发现他不在,我就给他打电话联系,约好后我们在九州路房管局西碰了面,我坐到他副驾驶位置上,当时刘增田自己驾车,我给他简单说了些工作上的事后,就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3000现金的信封放到他的座位旁边,说过节了,来看看你,也没买啥,这是点心意,刘增田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然后我就下车离开了。我给刘增田送这3000元钱时,他任市交通局副局长兼市公路局局长,我给他送过这3000元钱后,过了不长一段时间,他就不再兼市公路局局长了。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市交通局刘增田的办公室,当时就他一个人在,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2000元的信封给他,说过节了,来看看老领导,刘增田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了。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市交通局刘增田的办公室,和他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临走时把事先准备好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从衣服口袋里掏出给他,说过节了,也没给你买啥,你看需要啥就买点吧,刘增田推辞不要,我就把装钱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走了。⑷梁彦军、李霄峰2010年6月24日证言梁彦军证言:大概是2007年12月的一天,张新社把我、袁金奇、侯玉林、张爱军等几人叫到办公楼的大厅里商量去郑州看望刘增田,张新社说就别买东西了,给他准备了10000元现金,当时我也没有说什么,第二天上午我就和张新社、袁金奇、侯玉林、张爱军五个到郑州后,和在郑州学习的副局长李霄峰、总工刘国星、工程股股长吕全中八个人一起去刘增田所在的医院看望了刘增田。刘增田好像住省工会职工总医院,当时我们看望刘增田以后,就先出来了,只有张新社和刘增田两人在病房,是张新社把这10000元现金送给刘增田的。张新社从医院出来后给我们说这10000元现金已经送给刘增田了,这10000元是从什么地方出的我不太清楚。李霄峰证言:大约是2007年12月的一天,我和我们局的总工刘国星、工程股股长吕全中去郑州参加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考试,张新社给我打电话,问我考试完没有,什么时候回来,我说今天就考试完回去,他说让我们不要回来了,在郑州等着,让我再准备一个花篮,说他和班子成员梁彦军、袁金奇、侯玉林、张爱军等几人商量过了,刘增田在郑州住院看病,要去一起看刘增田,东西就不买了,给他准备好了10000元现金,我说行。第二天上午我们八个人一起去刘增田所在的医院看望了刘增田。当时刘增田应该是在郑州省工会职工总医院住院。进刘增田的病房前,我们几个人就说过,由张新社局长把这10000元现金送刘增田,我们几个人看完先出来,由张新社把这10000元现金送给刘增田,当时病房里就只有刘增田和张新社两人,后来张新社说这10000元现金已经给刘增田送过了。⑸孟华雄2010年3月9日证言2005年3月份, 我在新区金利来专卖店买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西服卡,准备送给市公路局刘增田局长。过了几天我给刘增田局长打电话,说想去他的办公室坐坐,到他办公室和他聊了一会,就给他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金利来西服卡,他推辞不要,我就把卡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后走了。2005年5月份的一天,我公司当时正在干沿淇公路工程,当天我没有在工地,工地的项目经理李红光给我打电话说刘增田到施工现场了。(以前李红光曾经给我建议过有机会给刘增田点钱铺铺路,我想刘增田是公路局局长,用的着他,就同意给50000元。)李红光问我趁这个机会给他不给,我说如方便就给他吧。李红光说他那里只有4万余元,我说你想法凑吧,回来我给你。(刘增田平常比较忙,见一回面不容易,这一次刘增田到我们工地来也是一次机会,我当时不能及时赶回去,所以就让李红光给刘增田这50000元。再一个这事不用说也非常明白,李红光是我手下一个项目经理,他给这50000元也是代表我给的。)当天李红光就给了刘增田50000元。事后李红光专门给我打电话说钱给过了。后来我用我个人的钱凑够了50000元到工地给了李红光(李红光现在不在了,他在2007年因家族矛盾被殴打致死)。2005年7月份,我公司当时承接了快速通道上王滩桥和朱家桥的施工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孟国喜。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因有事不在工地,接到孟国喜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说“刘增田来工地现场检查了,他找你想急用30000元钱,咋弄?”我说“你先拿工地上的钱给他吧,随后我给你,”孟国喜说“行”。事后孟国喜打电话说钱给过了。过了一段时间我用我个人的钱凑够30000元钱到工地上给了孟国喜。2006年春节之际,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刘增田的办公室,说快过年了,来看看你,说了几句客套话,就把一个内装3000元现金的信封给他,他推辞不要,我把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打电话和刘增田约好后就到他的办公室,当时就他自己在屋里,我说过年了来看看你,说了一会话就从身上掏出一个内装2000元现金的信封给他,他推辞不要,我把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2008年元月份,我听说刘增田因患肝病在郑州市省职工总医院住院治疗,我前去看望,在医院附近的一个商场买了3000元的购物券,并把这3000元购物券装到商场送的一个专用小纸袋里。到了刘增田的病房后我询问了他的病情,说了一些关心的话,临走时,我拿出装有3000元购物券的小纸袋给他,说这些是购物券,看缺啥买点啥吧,说着把购物券塞到他的枕头底下就走了。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刘增田把我在2008年元月份在郑州送给他的那3000元购物券用现金退还给我,其它的都没退。那天他打电话约我在淇河路和大丕路交叉口附近见面,我到了约定地点,看到刘增田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停在那儿,我就坐到他的车上,他见到我就说有人到检察院告他,为了避免有什么事,把你上次去郑州时给的商场购物券用现金退给你吧,我说不用了,他说都相互理解一下吧,我收下后下车走了。2008年四、五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给刘增田送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杉杉西服卡,好像是我派人去送的,具体派谁去的我现在记不清了。我送给刘增田这张3000元杉杉西服卡,主要是感谢刘增田在以前的工程中给我们的照顾,再一个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以后再干市公路局的工程时继续照顾我们。⑹孟国喜2010年3月16日证言我在鹤壁市华祥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工程以后,主要负责工地的施工和生产。华祥路桥有限公司领导主要有董事长孟祥波,孟华雄是公司的顾问,我是副经理。公司是孟华雄出资成立的,孟祥波是孟华雄的亲戚,只是挂个董事长的名,公司的所有事情都是孟华雄说了算。2005年6月至11月份在快速通道连接线承揽中铁集团二标两座大桥(王滩大桥、朱家大桥)的箱梁预制工程施工中,公路管理局刘增田局长来工地查看工程质量进度,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了,地点应该是在朱家大桥箱梁场地,刘增田查看工程进度后,把我叫到一边说,他要出去办点急事,先从我们工地用30000元钱,我当时说行,就前走了几步,给我的老板孟华雄打电话说刘增田局长想从咱工地上用30000元钱,孟华雄问我工地的钱够不够,我说我这里有30000多元钱,如果让刘增田拿走工地上的钱就不够用了,孟华雄说先让刘增田拿走吧,随后我给你送过去。孟华雄让把钱给刘增田,我就去我们工地住的房子里把30000元钱给了刘增田,没过几天孟华雄就把这30000元钱送过来了。⑺孙小青2010年4月2日证言2006年春节前一天,我到鹤壁市公路局局长刘增田的办公室向他汇报完工作后,和刘增田谈了些家常,我看刘增田的心情很不错,就对刘增田说:刘局工作上对我很关心,眼看就要过年了,也不知给您买点什么好,说着从身上掏出2000元的裕隆超市购物券,让他自己看着买点年货。刘增田跟我推辞了几下就把购物券接过去了。2007年春节前,我到刘增田办公室汇报完工作,我们又聊了一会,临走时我从身上掏出2000元的裕隆超市购物券放到刘增田的办公桌上,说感谢刘局对我的关心,这是一点心意,刘增田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2008年3月份,我得知刘增田的母亲得了脑出血,在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我想趁这个机会对刘增田表示一下感谢,就买了点水果,准备了1000元现金装进信封带在身上,去医院看望刘增田的母亲。我在刘增田母亲的病房坐了一会,就告辞出来了,在刘增田送我出病房门口后,我从身上掏出了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对刘增田说给你母亲看病吧,边把信封塞到了刘增田的手中,刘增田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⑻马应奎2010年3月9日证言我是2002年2月份被任命为公路局机械化工程处处长,当时是以鹤壁市公路局的红头文件下发的任命文件。2001年刘增田到公路局任局长后,在2002年我就被公路局任命为机械化工程处处长了。2006年9月份,我听说刘增田的孩子考上郑州外国语高中,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趁汇报工作来到刘增田办公室。汇报完工作后,我以资助他孩子上学为名,从衣服口袋里掏出一个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刘增田办公桌上就走了。送这10000元现金时没有给刘增田提过工作调动的事情,在送这10000元现金之前和之后,我多次找过刘增田提到此事。他说让我好好干,只要一有机会就会给我调到局里工作。2008年1月份,我听别人说刘增田因肝病在郑州省总工会职工总医院住院,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一个人坐车到郑州刘增田住院的医院,询问病情后,嘱咐他好好养病,在走之前,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给了他后就走了。2008年快过年,我去市公路局要钱给工人发工资,一个同事说刘增田得了肝炎住院了,后我和我们机械化工程处的支部书记孙景海、工会主席毛爱红三个人商量去看望刘增田,孙景海和毛爱红也同意我们三人一同去郑州看望刘增田,后来由于其他原因我们三人没有一起去成。⑼秦马付2010年3月6日证言我是2002年任市区公路局副局长的,是鹤壁市交通局副局长刘增田提拔的。我原来多次找过刘增田,提过我个人进步的想法,想换个好点的部门。我当时在工程二处任副处长,2002年就被任命为市区公路局副局长了,工资待遇比原来的地方要好的多。大约是在2007年春天的3、4月份,我听说刘增田母亲生病住进位于淇滨区的鹤壁市第一人民院,具体哪一天我也不知道了,就在人民医院对面的门市购买了两箱牛奶及一些水果,并在牛奶箱中放入现金5000元到人民医院优质病房看望其住院的母亲,原因就是想借此机会让刘增田在工作上和个人的升迁上给予进一步的照顾。在送这5000元现金之后,我给刘增田提过我个人升迁的事,刘增田也多次给我说过,只要是有机会就会提拔我的。(10)段旭辉2010年4月9日证言2009年9月份的一天,我到刘增田的办公室,和他聊了一会工作和生活情况。在谈话中我说:听说孩子考上大学了,也不知道买点啥,你看着给他买点什么吧。说着我就从我的上衣口袋里掏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信封递给刘增田,信封里装着5000元现金。刘增田推辞不要,我就放到他的办公桌上,然后就走了。我给刘增田送这5000元钱,主要是借祝贺刘增田孩子考上大学之际,感谢他以前对我在工作中的支持和照顾。大约在2007年3月份,宇航公司要调整领导班子,鹤壁市公路局党委开会研究该问题时,刘增田提议,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把我从公路局宇航公司副经理的职位提拔为宇航公司党支部书记。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刘增田给我打了个电话,约我在淇滨区区黄河路上见面。我们见面后,在我的车里,刘增田退给了我5000元现金。我当时不要,刘增田把钱硬塞到我手里,然后他就下车走了。他退钱时说钱太多,不好,其他也没说什么。(11)司炜生2010年7月26日证言,证明了其在担任市交通局纪委书记期间,刘增田在2009年3、4月份向局纪检上交6000元的事实。3、书证:鹤壁市公路管理局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说明,施工合同协议书;鹤壁市华祥路桥有限公司证明;鹤壁市公路管理局任免文件,聘任文件;鹤壁市市委、市政府、市人事局的任命文件;户籍证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书证。以上书证证明刘增田在为他人职务升迁、变动及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及刘增田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增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刘增田对指控事实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许多不是事实,有的是刑讯逼供造成的。第1起没有这个事。第2起客观存在,二万元是去郑州看领导的借款,看我母亲拿的一万元是礼尚往来。这事是我主动交待的,三万元钱我已还了。我没有为顿玉山谋取利益。我们私交很好,与工作没有关系。第3起存在,但数额不对,只给了我05、06、07年共六千元购物券。我在郑州住院张新社拿了五千还是一万记不清了。八个人一起去的,有两个是我的学生,两个是他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余都是我的大学同学。他们八个人家里有啥事我都去,我认为是份子钱。这是我主动交待的,与工作无关。第4起数额不对,事实是只有一张郑州的购物券,我用现金退给他了,一张西服卡。第5起我只收了二千元购物券,我和孙小青关系很好,他经常在我家吃饭,我没为他谋取过利益。第6起数额不对,为马应奎谋取利益不是事实,我在郑州住院他没有去看过我。省职工医院是在农业路,不是在紫金山附近,可证明他没去看过我。一万元是他给我孩子上学的,我已退还他本人了,这是我主动交待的。第7起秦马付是去看过我母亲,但我没见到钱。第8起是事实,是我主动交待的,我已还给他了,我们是亲戚关系,与工作无关。2、被告人刘增田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的辩护意见:第1起关于裴春平的一万元是虚假的;第2起收顿玉山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其中二万元是借款关系,一万元属礼尚往来;第3起对张新社的证言不能全部作为定案依据,应以刘增田当庭认可数额为依据,去郑州看刘增田属礼尚往来,刘增田承认收的6000元属礼尚往来;第4起孟化雄的三万元、五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孟化雄的证言只能是间接证据。李红光的身份混乱。至于3万元一事,孟化雄、孟国喜的笔录自相矛盾,时间、地点、细节矛盾;第5起收孙小青数额应是2000元,属礼尚往来;第6起马应奎因刘增田儿子上学送刘增田一万元属礼尚往来,与工作无关。去郑州看住院的刘增田给一万元属子虚乌有;第7起秦马付一事根本不存在;第8起属定性错误,段旭辉与被告人刘增田是亲戚关系,刘的孩子上学,段旭辉送5000元是正常馈赠,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3、被告人刘增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的辩护意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增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认为:我的口供,是被打得承认的,是让我背的提纲,一问一答,不是真实的。对第1件事裴春平的证言是虚假的。对第2件事顿玉山的证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对第3件事张新社的证言数字不准确,刘增田的笔录和证人的笔录高度相似,存在不真实的可能。对梁彦军、李霄峰的证言无异议。对第4件事孟化雄的证言除3000元购物券和杉杉西服卡,别的都不是事实。对孟国喜的证言,刘增田称不认识这个人,孟国喜和孟化雄的证言相互矛盾。对第5件事,孙小青的证言,认为只收过逢年过节孙小青给送过礼券共2000元,和孙小青私交很好。对第6件事马应奎的证言认为,去郑州医院看我不是事实。省职工医院是在农业路,而不是在紫金山附近,可以证明他没去看过我。对第7件事秦马付的证言,无实质性意见。对第8件事段旭辉的证言认为,我没有为他谋取过利益,我们是亲戚关系。我儿子上学他送的钱是礼钱,段任宇航公司书记是几年前的事了,与工作无关。对司炜生的证言无意见。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其它书证,无实质性意见。二、被告人刘增田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及公诉机关的意见1、被告人刘增田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⑴第一组证据:鹤壁市公路局党委会议记录,裴春平聘任文件,李雪成证明,对曹南辉、裴春平的录音资料,对宋阳、乔民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让裴春平任宇航公司经理,裴是不愿意去的,裴送给刘一万元是虚假的。⑵第二组证据:顿玉山证明两份,以证明刘增田于2004年去看望市领导张某所用的二万元是借用,顿玉山2008年看望住院的刘增田母亲是人情往来,与工作无关。⑶第三组证据:北京建工学院同学联谊会纪念册,照片及刘广辉的证明,省交通厅、省发改委、市政府等部门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刘增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新社谋取利益。张新社等人到郑州看望刘增田拿一万元是同学、学生之间的人情往来。过中秋节和春节送财物是礼尚往来并非受贿。⑷第四组证据:沿淇线公路改建工程第NO.1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意见,监理日志,图纸说明及孟国喜、刘柱的录音等。在交工质量检测意见(辩护人提供证据材料P211,下同)第2页载明:2003年9月28日开工,于2005年3月5日完工。……施工单位:山西省阳泉市道路桥梁有限公司。以证明3月5日工程已完工,李宏广不可能在工地,给刘增田五万元是虚假的。在鹤壁市新老城区快速通道工程监理工作日志(P216)、监理黄俊杰的日志(P133)中载明:“2005年10月5日,今天天气逐渐转晴,朱家大桥已开始作箱梁预制的准备工作。”P149“下午去二标朱家大桥,该桥今天预制第一本品箱梁。”黄俊杰2010年9月的补充说明:“……2、2005年7月,箱梁预制施工在许沟桥、朱家桥箱梁预制未开工,箱梁预制人员均不在朱家大桥。……4、许沟桥箱梁预制是于7月份开始,9月份结束,全体人员及设备转至朱家大桥预制箱梁。”在(P234)黄俊杰2010年9月朱家大桥补充说明中“……5、朱家桥箱梁预制开工在2005年9月中、下旬,10月份完成,施工人员一律住在王滩村。朱家桥箱梁预制现场距王滩村约三公里以上”。以证明朱家大桥工程7月份没有开工,孟国喜不可能在朱家大桥工地。起诉书所涉孟化雄送给刘增田三万元是虚假的。⑸第五组证据: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询问笔录等,以证明孙小青与刘增田的关系的确很好,送刘增田的购物券属正常的人情往来。⑹第六组证据:鹤壁市交通局证明一份,郭清良、孔宪惠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刘增田爱人孔宪惠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元月29日在郑州陪护刘增田,马应奎没有去郑州看望过刘增田一事。⑺第七组证据:2002年2月21日工程处改革、市局党委扩大会议纪要一份,以证明刘增田没有利用职权为秦马付谋取任何利益一事。⑻第八组证据:严鸿媚证言等,以证明段旭辉与刘增田有亲戚关系,平时关系不错。刘增田没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益。⑼第九组证据:直艳军律师情况说明一份,以证明刘增田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剥夺会见律师的权利。  (10)第十组证据:请愿书、求情信等,刘增田的114位同事、朋友等联名写的请愿书一份,赵凤生的求情信一份,刘增田的儿子刘洋及被资助贫困学生魏小焕书写的求情信一份。以证明刘增田为人正直,为鹤壁公路事业作出贡献,请求对刘增田从轻、减轻处罚。(11)第十一组证据: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和疾病证明,以证明刘增田积极退赃、有严重疾病,应酌情从轻处罚。(12)第十二组证据:刘增田所得荣誉35份,刘长屯村委会证明,邻居证明,结对证书等,以证明刘增田在工作中的个人成绩及为人等,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等。2、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增田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认为:对第一组证据会议记录不能说明裴春平任宇航公司经理是谁提议的。录音资料来源不合法,其内容的真实性也存在疑问。对第二组证据,不能说明二万元是借款,是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另一万元是为了感谢刘增田,不是单纯的人情往来。对第三组证据,只能说明吕全中与刘增田是同学关系,不能说明一万元是礼尚往来,这钱是浚县公路局给刘增田的。对第四组证据,刘增田05年5月份去那儿看看那个工程作为一个借鉴,与工程竣工没有关联,地点还在,与李红光给其钱并不矛盾,朱家大桥05年7月份没有开工,不说明工地不存在。孟国喜与刘柱的录音内容不客观、不真实,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第五组证据,孙小青与刘增田私交好不能说明孙小青送的钱不是行贿。孙小青是为了得到刘增田现在和以后的帮助,刘增田也利用了自己的职权。对第六组证据不能证明马应奎没有去医院看望刘增田。对第七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八组证据,段与刘除了是亲戚关系,还是上下级关系。段旭辉是为了感谢刘的照顾,不是人情往来,而是受贿。第九组至第十二组证据与本案无联系。三、本院依法核实的证人证言及其他情况1、本院核实的证言:⑴核实的裴春平的证言:裴春平为感谢刘增田给其提供了工作平台,03年8月份给刘增田送了一万元。⑵核实的顿玉山的证言:刘增田2004年10月份去看市领导张某时在我这取了二万元。2008年3月份,刘增田母亲住院,我听说后去看望时给了刘增田一万元。⑶核实的张新社的证言:在检察院作过笔录,那上面说的都是事实,现在具体的我记不清了。⑷核实的马应奎的证言:06年我听说刘增田孩子考上郑州外国语学校,我想支持一下,就给了他一万元。去郑州看刘增田我记忆中是没去。2、公诉机关对法院核实证言的意见:马应奎没有说出事实真相,是被刘家人威胁后才作出上述证言的。对其他核实证据无意见。3、被告刘增田的辩护人对法院核实证言的意见:裴春平所说的一万元是不存在的。他说:“以在检察机关的证言为准”表现出对检察院惧怕,不是他真实意思表示。顿玉山说明了二万元是借款,一万元是人情往来。张新社所处的特殊环境使他不敢说真话实话,张说到钱是礼尚往来,而不是受贿,对马应奎的证言没有意见。公诉人提交了在2010年11月26日询问马应奎的笔录:“2006年9月份我给刘增田送了一万元,他收下了。2008年1月份,刘增田在省总工会职工医院住院,在郑州市紫金山附近,我去看他,给他送了10000元现金,他收下了。另外给法院工作人员说假话,是受到了刘增田侄子的威胁才说的。”对公诉人提交的2010年11月26日询问马应奎的笔录,被告人刘增田称,我所住的医院离紫金山很远的,他根本没有去看过我。我要求他去给我指认一下我住的病房及室内摆设。辩护人意见:省职工医院是在农业路,离紫金山很远。法院询问过后,检察院又对他询问,这个证据是非法言词证据。该证言不符合法定程序,该案在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在没有补充侦查的情况下,私自取证,程序违法,该证据非法,不能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增田在侦查阶段的有关供述,证人裴春平、顿玉山、张新社、李霄峰、梁彦军、孟化雄、孟国喜、孟鹏宇、孙小青、马应奎、秦马付、段旭辉、司炜生在侦查阶段的有关证言,严鸿媚的证言,经法院核实的裴春平、顿玉山、张新社、马应奎的证言,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交的马应奎2010年11月26日的证言是在法院审理阶段所取得,期间公诉机关并未建议延期审理和补充侦查,该证言本院不予确认。辩护人提交的对裴春平、孟国喜等人的录音资料非经具有合法取证资格的工作人员所取得,来源不合法,本院不予确认。其它有关书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四、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1、2003年8月份的一天,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裴春平为了感谢刘增田在工作上的提拔,到刘增田在鹤壁市公路管理局的办公室送给刘现金10000元,刘增田予以收受。2、2004年10月份,河南宏力集团副总经理顿玉山为感谢刘增田在拨付工程款过程中的照顾,送给刘增田现金20000元,刘增田予以收受。3、2005年春节前至2009年中秋节前,浚县公路局局长张新社为了感谢刘增田在任鹤壁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在争取工程项目上给予浚县公路局的支持照顾,分十次送给刘增田现金共计29000元,刘增田予以收受。4、2005年3月份至2008年4、5月份,鹤壁华祥路桥有限公司负责人孟化雄为了感谢刘增田在拨付工程款过程中给予该公司的支持和照顾,分六次送给刘增田现金共计35000元、西服卡二张(价值6000元)、购物券3000元,刘增田予以收受。5、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3月份,鹤壁市市区公路管理局局长孙小青为了感谢刘增田在工作上的提拔,分两次送给刘增田购物券共计4000元。6、2006年9月份,鹤壁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化工程处处长马应奎为了让刘增田帮其调动工作,送给刘增田现金共计10000元,刘增田予以收受。7、2008年3月份的一天,鹤壁市市区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秦马付为了在工作及个人进步上得到刘增田的关照,送给刘增田现金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2000元。另查明,2009年6月7日,鹤壁市纪委对刘增田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查,案发后,刘增田于2009年底退给了顿玉山现金20000元、2009年1月退给了孟化雄现金3000元、2009年1月退给了马应奎现金10000元。2009年3、4月份,刘增田向市交通局纪委主动上交了收受他人的现金6000元。2010年3月30日、7月12日,刘增田亲属分两次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1235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增田的供述;证人裴春平、顿玉山、张新社、李霄峰、梁彦军、孟化雄、孟鹏宇、孟国喜、孙小青、马应奎、秦马付、段旭辉、司炜生、严鸿媚等人的证言;法院依法核实的裴春平、顿玉山、张新社、马应奎的证言;鹤壁市公路局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祥路桥有限公司证明,鹤壁市公路局任免、聘任文件,河南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市公路局出资的付款说明;省交通厅、发改委、市政府等部门的规定资料,沿淇线公路改建工程第NO.1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意见,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增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刘增田受贿数额的指控,关于顿玉山于2008年3月份,因刘增田母亲住院去看望时给刘增田一万元一事,顿玉山所在的公司承建的市公路局办公楼工程款于2006年已全部结清,距顿玉山看望时的2008年3月份已长达一年零三个月以上,事前没有收受财物的约定,其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没有任何请求及请求事项;且顿玉山证言是人情往来,与工作无关,故该指控不予采信。关于对孟化雄2005年5月经李红光手送给刘增田五万元的指控,未提交直接送钱人李红光的证言,除孟化雄的证言、刘增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外,无直接证据证实,无其它间接证据相印证,刘增田本人当庭不予承认,证据链条不衔接不完备,且所证时间不吻合,孟化雄证言给刘增田钱是2005年5月份,是在施工过程中。《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中载明的是“2003年9月28日正式开工,2005年3月5日完工。”故该指控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对马应奎于2008年1月到郑州省职工医院去看望住院的刘增田,送给刘现金一万元,刘增田予以收受的指控,经法院核实马应奎的证言,马应奎称不记得去郑州看望过刘增田。在其它证言中,马应奎称职工医院是在郑州紫金山附近,经核实省职工医院的地址是在郑州市农业路71号,距“紫金山”较远。从侧面反映出马应奎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的不真实性,该指控不予采信。关于段旭辉2009年9月份送给刘增田5000元现金,刘增田予以收受的指控,段旭辉是刘增田孩子考上大学时送的,两家有亲戚关系,二人平时关系较密切,该5000元应属受礼,对该指控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刘增田提出:将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000元已分别退给了当事人,不应认定的辩解,刘增田退款的时间均是在市纪委对其有关问题初查以后退回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该辩解不予采信,但可从受贿应追缴赃款中减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它不应认定的事实的意见因无其它证据支持,对该意见不予采信。刘增田案发前上交市交通局纪委的6000元现金,虽无证据证明上交的钱具体是谁送的,但也应从认定受贿总额中减去为宜,受贿数额认定为总计116000元。辩护人提出刘增田在公诉机关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可对刘增田酌情从轻处罚。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增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二、被告人刘增田受贿赃款116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其中已追缴12354元、退回当事人3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俊奇审 判 员 王合福审 判 员 张志伟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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