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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害方如何应对原告无理索赔
发布日期:2015-04-27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致害方如何应对原告无理索赔
  案件介绍
  驾驶人胥某驾驶湘A11953号重型罐式货车由常德开往永顺县芙蓉镇,当车行至芙蓉镇太平村路段时,将停靠在公路右侧无号牌时代轻卡货车碰撞,无号牌时代轻卡货车将行人向某撞倒,造成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胥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号牌车及向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胥某系A公司职员,A公司指派其从事此次货物运输工作,事故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办理过程
  向某为获得赔偿,将胥某、A公司、平安保险起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支付损失650964元。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某向法院提交了9份证据,分别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登记卡、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保险单、主治医生证明、门诊病历、原告复诊卡、费用发票。
  刘舟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处理此次纠纷,通过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仔细研究之后发现了如下问题:1、主治医生所作出的向某需特别护理的证明不符合证据形式,且伤者是否需要护理,护理的人数和天数需要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不是主治医生能够说明的。2、对于向某提交的门诊病历,拟证明原告受伤后到湘雅附二及口腔医院治疗牙齿和口鼻,到目前还没有治好。治好与否是个医学概念,我们只对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以及鉴定后所明确的后续治疗费进行赔偿。3、对于费用发票,A公司已经全部予以承担,不存在未支付的情形。
  刘舟律师在答辩阶段提出如下意见:1、对于向某所受伤害,代表A公司表示歉意,A公司愿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2、原告的部分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应当予以剔除。3、事故车辆在平安保险购买了交强险和危险货物运输线,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针对向某所提交的索赔清单,刘舟律师发现如下问题:1、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有误,其子女的生活费应当是由夫妻共同承担;2、关于向某父母的生活费,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3、针对残疾辅助器具费,关于牙齿、嗅觉、面部黑色素共主张451000元,向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费用又没有实际产生,不应获得支持;4、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计算标准有误,应当予以核减;5、A公司已经支付向某89860元,现请求法院核定向某损失,对于A公司超过自身赔偿责任之外的金额由保险公司直接向A公司支付。
  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认定向某总损失额为117583.2元,由于A公司前期已经支付给向某医疗费等其他费用,超过了其赔偿责任,所以向某需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返还,最后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向某70783.2元,支付A公司46800元。
  案件点评
  此案向某向法院主张的赔偿金额为650964元,最后获得支持的仅为70783.2元。A公司作为被告方,由于刘舟律师的专业办案,给公司减少了58万多的损失,帮助A公司赢了此次诉讼,获得了被代理人的认可和称赞。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项目多而复杂,办案律师需要从对方众多的数据与公式中辨别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项目,从而对对方不合法、不合理的赔偿请求进行反驳。严谨、认真、负责是为被告做好赔偿数额“减法”的必备前提,选择不同办案风格的律师会直接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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