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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资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发布日期:2015-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行为方式:(1)瞒关(隐瞒不报的方式);(2)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3)闯关;(4)变相走私,亦即后续走私,即刑法第154条所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5)间接走私,即刑法第155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①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②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而又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一手购买定走私罪。

  提示注意:

  上述“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而构成走私犯罪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的物品,所定罪名以其收购的具体物品而论,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假币罪等。

  提示注意:法律敎育 网

  对于上述走私犯罪的行为方式,尤其注意上述第4 种和第5种方式,即所谓的“变相走私”与“间接走私”,是常考的内容。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不再是数额犯,即原来认定犯罪标准的5万元已经不复存在,改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3.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定本罪。换言之,将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由原来的仅仅由行政法调整,改为由刑法调整,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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