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资料: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5-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信用卡”的含义及范围: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提示注意:
上述对信用卡含义的规定,属于对刑法用语所做的扩大解释。
2.行为方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此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也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换言之,即使真实的信用卡也可能构成本罪。法律 敎育 网
3.对于透支的行为,只有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提示注意:
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此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4.注意两种重要的信用卡犯罪的定性:(l)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2)行为人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根据新近的司法解释,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提示注意: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注意:
拾捡、骗取、抢夺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由于未侵犯他人的财产,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