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资料:保险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5-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行为方式:(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2.虽然从理论上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一种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这里不适用牵连犯的一般处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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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即实行行为,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3.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本罪,而应依照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区分该工作人员是否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分别定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