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之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2-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变造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目的。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罪名的认定。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盗窃罪之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2.关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罪名的认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定罪处罚。司法考试
例解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ABD.考查盗窃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与区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